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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学理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性质以及责任承担方面的认识都还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本文把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形态进行分析研究,从基本的概念界定、比较法研究以及类型化分析等方面入手,以期最终合理地确定其责任承担方式。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三章,各章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进行的概括性分析。首先,是对其概念的界定。在比较了学者的各种观点之后,对他们之间存在的争议点进行分析,然后从界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基本概念要素入手,界定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和其构成要件。其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进行比较分析,突出其是一种独特的侵权形态,这不仅确立了它独立的地位,也为其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章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之责任承担的立法比较。考察了比较法上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种立法例,对于各种不同的责任承担模式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总结,评判出其各自的利弊与可借鉴之处。同时,也着重对我国相关的立法规定进行了评析,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中的新规定尽管还存在不完善之处,但是有很多新的突破,其对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也更加具有合理性,这都是值得肯定的。第三章是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的具体论述。首先,以责任承担的确定为目的,选定因果关系形态作为类型化的标准,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进行了必要的类型划分。然后,对各种不同具体类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为各种类型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