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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进行的每次技术革命都会对社会的进步发展带来显著而深远的影响。我们这个时代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核心的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全面应用。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明确将人工智能上升至国家战略,并提出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管理,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刑事司法与技术发展一直是紧密相连的,无论是侦查还是物证都离不开技术支持。如果说要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管理,那最好的切入点无疑是刑事司法领域,特别是证据标准方面。随着大数据应用的不断深入和公检法系统诉讼数据库的完善,同时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将人工智能引入刑事司法领域,使用人工智能的技术辅助刑事证据标准的完善,进而最大程度避免冤假错案发生,不但是一种现实可能,更是一种迫切需要。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的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34起重大刑事冤假错案,除了当时司法环境、刑事政策等客观因素影响外,主要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瑕疵。那么,规范和完善刑事证据标准,形成统一明确的刑事证据标准体系,对于规范刑事诉讼程序,优化刑事证据收集及事实查清,避免冤假错案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刑事证据标准是指在办理某一类案件过程中一般应当收集哪些证据以及如何收集证据的规范,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证明标准的具体化和规范化。相较于证明标准,证据标准更注重于研究证据材料是否固定、单一证据是否适格、多个证据之间是否自洽、证据链条是否完整等证据规范,侧重于对证据本身的客观分析和不适排除。可以说证据标准是证明标准的基础和前提。相较于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环节复杂的价值判断,刑事证据标准的判断是人工智能较为容易进入,并能发挥切实有效作用的司法领域。刑事证据自身具有明显的规范化特征。一是绝大多数证据由控方提供并收集、固定于侦查阶段,使得开发运用公检法三家统一适用的办案辅助系统,建立智能化的刑事证据指引有必要也有需求。二是存在大量用于证明诉讼程序进展合法的程序性证据,可以充分发挥智能设备在证据校验、查漏补缺等方面的功能,减少公安司法人员在证据收集、审查中的疏忽。三是大量案件类型化特征突出,同罪名、同类型案件的证据种类往往呈现出相当程度的同质化,为以罪名为模型建立办案辅助系统创造了前提,也为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检验证据链完整性奠定了基础。此外,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迅猛发展,也为人工智能和刑事司法,特别是刑事证据的深度结合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持,使得司法现代化越来越具有可能性。基于刑事法学理论的知识储备、基本证据标准指引的现实需求、人工智能技术的有力支持,可以探索建立刑事证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通过把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嵌入数据化办案系统中,使系统具备证据标准指引、单一证据校验、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等功能,着力破解制约刑事司法证据领域特别是刑事证据标准方面的主要问题,优化刑事证据收集及事实查清,避免冤假错案发生。辅助办案系统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刑事案件大数据资源库,为定制搜索和机器学习打好数据基础;二是制定统一的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标准指引,为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提供分层、分类和分段指引;三是构建刑事证据模型,便于办案人员审查判断证据,为最终的法庭裁决提供证据依据和支撑;四是实现证据材料智能校验审查,包括单一证据校验、逮捕条件审查、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五是建立统一办案网络平台,采用“一网络、四平台”的运行方式,实现数据共享,构建适用于公检法司的一体化数据交换中心。相比于传统方式,采用智能辅助系统的刑事证据标准体系具有标准统一、办案规范、效率提高、信息共享、规则优化等明显优势。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是一项新的科技创新,在推进过程中也会遇到较多难点和阻力。一是法理难题,具体包括法律本身的不周延性、刑事犯罪手段和证据类型的发展性以及刑事证明标准的提高对证据标准提出的更高要求等;二是技术难题,具体包括机器深度学习算法对前期诉讼工作规范性的要求、证据材料逐一标记附带的更大工作量以及学习过程所需花费的时间成本等;三是人工智能的定位难题,即要充分清晰的认识到人工智能在刑事司法领域和证据标准体系中应当扮演的角色;四是理念难题,即现阶段部分公检法工作人员仍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存在种种疑虑甚至嗤之以鼻。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应定位于司法人员办案辅助工具,起到“智能法官助理”“智能检察官助理”“智能侦查人员助理”的作用,帮助优化刑事司法工作,为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工作提供科技利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