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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8日上海和重庆以房产税改革的形式开始了房产税全面征收的试点工作,部分地将居民非经营用和新置的房产纳入了房产税征收范围。随之,关于房产税的讨论愈发激烈。 房产税改革自被提出来以后,社会公众便对其充满期待,因为从理论上说它具有降低房价的作用。本文认为,房产税对降低房价肯定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房产税的全面征收应当是以健全税收制度、完善地方税体系为首要出发点的,降低房价仅仅只是房产税收入功能的副产品而已,不该被当做房产税改革的本意,实际上房产税也没有十足的把握实现房价的合理回归。当然,一方面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税,尤其是保有环节房产税的征收,对于建立财产税体系有着重要的铺垫作用;另一方面房产税是地方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全面征收,可以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程度,改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依赖“土地财政”的现状,从而构建科学、稳定和规范的地方政府收入结构。基于此,房产税全面征收应是大势所趋的。 本文力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房产税进行规范的概念界定,然后分别从理论和实证角度论证房产税全面征收的必要性,接着通过国内外最新的文献,对房产税的国际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和对比分析,提炼出对我国房产税全面征收时可以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最后在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房产税税制要素设计的基本设想,并对其配套措施进行了探讨,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期为今后的改革提供可资参考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