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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究的是未成年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时,我们从作证程序方面应当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更好的保障其参与到司法程序中去。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重点保护对象,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的规定大多是抽象、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证人的保护也仍然存在缺陷。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未成年案件的特殊程序,其中虽然有涉及到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的规定,但是本次修正案更多的关注的是未成年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权利的保护,对于未成年证人的保护还是有所欠缺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让更多人关注到对未成年证人的保护,从而推动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的发展。确定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是探讨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的前提,所以本文第一部分主要考察的是我国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问题。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承认未成年人的作证资格,但是存在着审查标准过高、审查程序缺失等问题。在肯定了未成年人作证资格的基础上,本文着重探讨未成年证人的作证程序问题。当未成年人为了案件作证参与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时,不同于成年证人,其身心发展都还不够成熟,极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其权益也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对成年证人的作证程序进行变通,制定未成年证人的作证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可惜的是,我国在立法上对于该问题的规定很少,而且原则性的规定也多于能够被操作的细则。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问题并未能得到司法人员的重视,很多情况下并未能够与成年证人的作证程序区分开来。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在第五部分主要探讨的就是完善我国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的措施。刑事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庭审环境非常严肃、紧张,而未成年人又极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的时候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反而会影响到其证人证言的准确度和可信性,还会对其身心健康成长造成影响。因此,制定未成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替代措施是研究未成年证人作证程序的重点,在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的基础上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证人。笔者借鉴英国等证人证据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相关经验,提出了视频作证、录像交叉询问等替代措施,并对完善庭前的证据收集、庭后的证人保护程序也提出来相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