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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国内学界甚至国内立法均未对具有票据审查义务的当事人进行概念和范围的界定。我们认为:对票据具有审查义务的当事人范围不仅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具备付款义务的票据当事人,才具有对票据的审查义务。因此,除极个别例外,对票据具有审查义务的当事人应被称作为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基于义务来源的不同,可以对各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进行区分。目前,国内学界习惯于按照票据的种类对票据的付款审查义务具体内容进行分类,但这样做不易于对具体审查义务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因此,本文按照常规审查义务与非常规审查义务进行区分,从体系上考虑更为合理。第一部分探讨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及其义务来源。首先需对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的概念进行界定,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的外延广于票据付款人,小于票据当事人。第二部分各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的共性在于一定情况下具有付款义务。同时,由于法律条文的不同规定,各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之间也有其不同点。其中,承兑付款人、代理付款人、保证人的义务来源主要基于我国大陆的法环境,而预备付款人、参加付款人的义务来源主要基于英美法。第三部分分析票据付款审查义务的常规内容。这些内容,任何票据付款审查义务人在进行审查时都会遇到,是票据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主要包括:对票据背书的审查、对票据变造、伪造的审查、对电子票据的审查、对票据时效的审查。第四部分论述票据付款审查义务的非常规内容。这些内容,在审查过程中相对罕见,但同样有被讨论的必要。这些内容主要包括:电子票据问题、克隆票据问题、细微的文义问题。通过法条的分析比对,深入辨析审查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助于综合理解法条、文件、惯例对此问题的规定,全面理清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