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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作为国家的市场退出机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破产法也对债权人会议制度做了相关规定,与旧破产法相比,新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制度做出了很大的修改,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相比,我国债权人会议制度仍存在着诸多不足,给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如何正确界定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完善债权人会议职能及其运作程序、建立健全破产监督制度,是债权人会议能否在破产程序中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基于上述原因,笔者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机制作为论文的选题。本文第一章介绍了债权人会议的立法基础和价值。首先从债权人会议概念出发,明确对债权人会议的内涵;然后通过对债权人会议组成成员的讨论,明确债权人会议的外延;最后总结债权人会议的现实意义,即债权人会议是利益保障机制,是效率提升机制,是破产监督机制,并有助于破产程序中权利主体缺失问题的解决。本文第二章重点讨论债权人会议机制的法理学基础。一方面从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破产程序中利益主体和利益冲突的分析,以及对国外破产理论界关于破产法立法价值取向的争议和讨论,分析和研究利益平衡机制设立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从程序法上权利行使的方式与限制的角度,探讨强制自治机制的基本路径、合理依据及弊端与完善。该部分从破产立法的政策目标与运行机制两方面对债权人会议设置的法理学基础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梳理和论述。本文第三章主要讨论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在前两章的研究和讨论的基础上,对学界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的争论提出笔者的个人观点,并以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为基点,对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并指出现行法律在处理这些关系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修正建议。本文第四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讨论债权人会议的司法考察与立法完善。笔者结合目前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状况,提出目前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功能缺失问题,分析其原因,并建议从明确债权人会议的角色定位、完善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以及调整债权人会议的工作方式三个方面完成对债权人会议的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