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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无此特殊身份的人,只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能构成受贿罪。受贿犯罪的这些要件使得其与贪污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以及敲诈勒索罪存在根本不同的界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原有的价值观念经受不起市场经济行为的冲击,新旧体制的交替使得规范体系不够严密,贿赂犯罪也日益蔓延。当前,受贿犯罪呈现出明显不同以前的特征。第一,犯罪主体上不同年龄阶段广泛发生,尤其是青年犯罪比较突出,受贿犯罪主体中地位较高的官员犯罪呈上升趋势。第二,受贿犯罪行为上的特点是在受贿时往往伴有性行为。第三,受贿犯罪形式和手段上,受贿形式隐蔽,作案手段狡猾。第四,犯罪领域上,金融、建筑、交通、国土等领域受贿犯罪仍然居高不下;教育、医疗成了“重灾区”以及由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司法领域扩散。第五,受贿犯罪案值上,单笔受贿数额越来越大;受贿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我国受贿犯罪高发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在于:政治体制改革不完善导致权力分配、行使不科学;人事法律制度欠科学,缺乏透明度;经济法律未保障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如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法律对资源的配置未保障充分、公平的竞争;现行预防受贿犯罪相关立法滞后,存在疏漏,如财产申报等廉政法律制度不健全、公民的举报制度不健全、现行有关监督的法律规定偏重于事后性监督、受贿罪立法体系不完整不能涵盖大量变相的受贿罪。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受贿犯罪,我们必须深化改革,完善权力的分配和行使,形成权力制衡格局;完善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资源配置、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完善财产申报等预防受贿犯罪的相关立法;借鉴我国历史上和国外预防受贿犯罪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