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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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法官依法独立履职,行使审判权,违法审判就要受到惩戒。我国法官惩戒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因种种原因导致的重大刑事冤假错案连续曝光,一方面,公众对司法的期望值很高,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一次次受到挑战。而各地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又显得与司法规律、法官职业特点凿枘不投,病体缠身而广为诟病。惩戒不力与乱惩戒并存,该惩戒的不惩戒,公众意见很大;不应惩戒的也一棍子打死,法官满腹牢骚。法官惩戒制度研究不透、把握不准、操作不灵,制度设计不科学,有效运行缺乏环境土壤,效果不佳问题突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分批进行、全面推开,迫切需要宏观把握、理念创新,微观设计、合理安排。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就继承我国吏治文化传统,特别是封建法制发达的唐朝和吏治严厉的明代初期的经验,在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语境下,借鉴国外法官惩戒制度的先进理念与具体技术,朝着尊重司法规律、惩戒规律、制度规律,以培养有职业操守和法律精神的职业法官群体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梳理分析研究现行法官责任制、法官惩戒规定理念误区和困局、不妥做法,反思成因,针对问题,提出对策,解决为什么要对法官进行惩戒,针对法官的什么方面进行惩戒,以及如何惩戒,被惩戒法官的权利救济。分析法官惩戒的前提条件、惩戒事由的界定、惩戒机构的设置、惩戒程序和种类的规范。指出树立司法独立理念,在现行政治框架内作出制度安排;摒弃惩戒事由结果化,转向行为化,只要法官实施了足以引起民众对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不当行为(含业内行为和业外行为),而不论造成其他什么后果,就应予以惩戒;司法系统内部设置相对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吸收普通民众参与,避免同行庇护;制定统一的法官惩戒法,规范惩戒程序和种类,分类实施。强调了法官惩戒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环境,即与法官惩戒制度关联性很高的法官遴选制度,审判权运行机制,法官业绩考核体系,法官的身份保障、安全保障、职级晋升、薪酬制度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本着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责任与过错、惩戒与豁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以期构建与世情、国情、民情相符的切实可行的新时期我国法官惩戒制度,促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的科学、整体、协调推进,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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