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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自由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是指研究者自由选择科学的方式、方法进行科学研究,不断地发现、讨论、解决问题和发表科学研究成果的过程。科学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文基于当代科技发展的思考主要针对的是自然科学领域呈现的问题,所以此处对科学采取狭义的理解,即狭义的科学是指用自然法则研究自然世界的自然科学,本文便对该领域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探讨。当前科技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科研自由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生命健康与人性尊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人类生存和社会稳定造成了破坏,也与其他宪法基本权利发生了冲突。基于此,有必要对科研自由进行法律规制。但当前我国对科研自由的法律规制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理论上,对科研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价值基础——生命与人性尊严,不但受到自身生命保护起点难以达成共识和人性尊严具有模糊性的内部冲击,还受到来自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外部冲击。在法律实践上,有诸多立法纰漏且立法体系缺失,司法实践民事赔偿和刑事定罪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对其也并未形成有效的监督。面对以上问题,本文在对域外国际组织和他国关于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经验进行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上述问题加以解决。首先,确立生命与人性尊严的价值优先地位;进一步强化我国科研自由法律规制立法的专门化和体系化建构,从立法的价值、原则、主体、过程、内容和合宪性审查等方面加以考量;完善司法民事赔偿和刑罚制度,对民事赔偿制度予以明确,对刑罚规制加以确立;提高行政机关审查和监督的有效性,要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下的个案审批制度,加大对违法科研行为的责任追究并加强对伦理委员会的监管。从而达到使科研自由有序行使,科技发展真正造福人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