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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日益重视城市环境问题的同时,城市环境标准日益趋严,污染防治力度加大,不断挤压污染企业生存空间,各种城市污染逐渐转向农村地区寻找生机。导致农村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的现状,除了农村自己本身的生活生产污染,其中城市向农村大肆转嫁污染可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不仅对农村环境造成破坏,也侵害了农村居民的环境平等权。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现行立法未明确公民环境,公民环境权立法层级不高,内容不明确,个人污染转嫁主体地位不明确,加上利益诱导的作用,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之风难以遏制。虽然目前我国日益重视这一问题,但仍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现象也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对于防治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这一问题还存在不少缺陷,城乡环境立法二元化,现行环境立法与农村环境现实状况难以契合,现实操作难度大;环境立法目的已不符合当代环境伦理价值取向,带有浓郁的服务经济发展色彩,使得环境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主旨与当代人的需求相背离;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农村居民由于文化水平及经济条件等限制,在环境权益遭到侵害时维权处于多重弱势地位,现实中又缺乏一条便捷有效的救济途径,使之维权之路步履维艰;现行立法未明确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应有权利,环境权在我国还只是学理上的概念;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我国缺乏一个统一的、垂直管理的专门环保机构体系,各部门之间环境保护职责划分交叉冲突,这些都使得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有机可乘。如此发展,城市的环境改善也只是一个短暂的表象,因为我们的环境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归根到底,我们要通过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打破环境立法城乡二元化格局,重视农村环境管理与保护,明确公民环境权利,完善环境侵害司法救济制度及监督管理体系,在环境立法中自始自终贯穿可持续发展理论,防治城市污染向农村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