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与有过失制度作为减少加害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工具,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经常有所体现。在立法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颁布后,也在第26条规定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我国学说对与有过失制度研究的资料也非常丰富,对法院运用与有过失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受害人本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适用与有过失之规定,几无疑异,然而对于和受害人有某种特定关系之人的过错能否视为受害人的过错而适用与有过失,学说中和实务中对此虽有涉及,但讨论并不充分。为此,本文选取了实务和理论讨论中经常涉及到的三个案例,即雇主是否应对因其雇员和加害人过失造成的自身损害承担与有过失责任;夫妻一方是否应对夫妻另一方和加害人的过失造成的自身损害承担与有过失责任;孩子是否应为其父母和加害人的过失造成的自身损害承担与有过失责任。对上述三种情形,本文借鉴国外的做法对其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提出在我国可能的解决途径。为对这三种情形做深入之探讨,本文首先分析了与有过失的构成要件,认为与有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结构上的类似性和相似性。因而我们在认定与有过失时可以比照加害人侵权责任的认定方法进行同样的构造,而不真正义务的发现则使这种构想成为可能。从而与有过失的构成要件可以构造成受害人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不真正义务违反性和对已过错三个方面。认定与有过失责任的核心在于不真正义务的界定,对此不能简单的予以体系化,要同时衡量受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加害人责任合理界限两方面的利益综合考量而加以界定。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分析了上述三种情形,得出雇主应为其雇员之过失承担与有过失责任;夫妻一方应在特定条件下为夫妻另一方之过失负责,但其法理基础并非基于与有过失,而是基于法律的其他考量;最后,孩子不应当为其父母照管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责任,因为并无足够的法律依据支撑此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