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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在刑法领域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而对帮助犯的研究,在中外共同犯罪理论中相对研究的较少。因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帮助犯性质的犯罪,本文以共同犯罪理论为基础,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共犯理论,对帮助犯的概念、帮助犯的成立及其处罚等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 本文第一部分,以共同犯罪理论为基础,对各国刑法对帮助犯所下的定义进行了分析,在对帮助犯是犯罪人还是犯罪的参与形态进行了探讨后,提出了帮助犯是一种犯罪的参与形态的观点,进而提出了帮助犯的概念。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帮助犯成立的条件必须以实行犯的存在为前提,并重点分析了帮助犯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结果要件,并对帮助犯的因果关系问题及片面帮助犯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帮助犯的帮助行为与实行犯的犯罪结果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片面帮助犯有其存在的现状,其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从立法上解决片面帮助犯的定罪和量刑。 第三部分,对帮助犯的类型进行了分类,并吸收了德国、日本刑法中的相关理论,根据不同的标准,把帮助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物理帮助犯和精神帮助犯;事前帮助犯、事中帮助犯和事后帮助犯;不作为犯;间接帮助犯和承继帮助犯。对承继帮助犯存在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第四部分,对帮助犯与相关的共犯形态进行了区别,并对望风行为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认为望风行为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观点来认定。同时对帮助犯与身份犯的关系、帮助犯与实行过限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最后,在比较了各国立法对帮助犯的处罚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刑法对帮助犯的处罚是必减制,并且是不完全的必减制。并指出对帮助犯处罚时,比照对象应是其所帮助的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