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僵局是指由于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者董事派系对公司某个重大决策持相反意见,股东会、董事会等管理层无法按照公司的运行机制做出行之有效的管理决议,从而造成公司活动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僵局的持续会造成公司本身、公司股东以及第三方的利益损失,甚至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探求公司僵局的救济途径成为我国公司法研究的现实课题。本文以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措施为研究对象,结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司法实践的考察,通过对比分析,具体阐述了公司僵局的概念、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场合、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处理公司僵局纠纷的介入标准和方式、我国现有的救济措施和所存在的缺陷以及可以完善的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公司僵局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阐述,包括公司僵局的概念、分类、危害,产生的原因和场合。主要阐述了公司僵局从严格意义上说应该为股东会僵局,僵局状态的持续存在的状态会对公司及其股东利益造成损害。产生僵局的根本性原因即在于股东人合性的丧失,同时,股东利益的差异性、多数决原则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也是造成公司僵局的原因。最后分析了公司僵局一般存在于封闭公司中,这是由封闭公司的性质所决定的。通过这部分的介绍,使得读者对于公司僵局这一现象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化解公司僵局纠纷的措施,包括事前预防措施和事后救济措施。前者主要是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约定,后者则涉及到公权力介入私法领域的界限和程度问题,对此有不同的时期存在不同的观点,目前而言,有限介入说是主流观点,并影响着相应的立法,本文结合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不同理论和立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通过这部分的介绍,使得读者对于化解公司僵局可以采取的途径及其优缺点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本文第三部分具体阐述了我国对于破解公司僵局路径选择的立法演变。该部分首先回顾了我国公司法修订前我国的立法态度和司法实践,其次介绍了司法实务界对介入公司僵局的态度演变,从拒绝介入到有限度的介入。最后介绍了新公司法出台后我国的相关立法规定。通过这部分的介绍,使得读者对于我国有关公司僵局的立法司法态度和规定有了较为直观的了解。本文第四部分在结合上述三部分阐述的基础上,以《公司法》18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为核心,着重分析了我国判断公司是否陷入僵局的标准以及处理的途径,指出其缺漏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对应的完善建议,以供立法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