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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力发展经济以来,长期积压的环境问题开始呈现井喷之势。环境侵权作为民事侵权的一种,与一般的民事侵权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又具有影响范围广、因果关系认定对科学技术依赖性强等特殊之处,再加上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让环境污染物呈现出新型、复杂、难以预计,现行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制度常常会让由于环境侵权受到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常常因为责任人不明、责任人无力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人未购买该类环境责任保险或者保险金不足以给予全部救济等情况而得不到及时和充分的救济,这有违公平、合理以及正义。本文认为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能有效解决我国现有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具有自己独有的功能,并且国内外已有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因此,我国应当构建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从而为环境侵权受害人提供最后的救济途径。本文除了绪论、结论以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笔者从“补偿与赔偿、行政补偿制度与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中选择“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这一概念名称的理由,并通过梳理学者们对基金、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的定义,认为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是规范、系统地将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的性质、资金来源、申请程序、免赔规则、追偿规则等规定为一套完整的规则系统;然后从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的分类归属入手从而分析出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的性质是公益性的混合基金;最后则从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救济制度、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之间的关系推出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应定位为环境侵权受害人最后的救济手段。第二章是我国构建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一方面通过分析认为我国环境侵权事件的频繁发生、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制度存在传统民事侵权救济方式陷入困境、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固有缺陷又不能完全弥补传统民事侵权救济缺陷的不足、社会保障制度能提供的救济又十分有限,而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能有效解决该不足并具有自己独有的申请程序简便、需要侵权受害方支付的成本较低和能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的功能,因此在我国具有构建意义;另一方面,我国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具有公民环境责任理论、污染企业参与环境侵权损害补偿之理论以及政府参与环境侵权损害补偿的契约理论作为理论依据、美国等国外国家已有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成功实践可以供我国借鉴、再加上国内也有类似基金的实践经验可作为构建时的参考,给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可行性。第三章我国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是本文的重点。结合第一章中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性质、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概念和定位,第二章中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实践和启示、国内类似基金制度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构建可以先从其立法的设计入手展开,再进行层层推进: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的立法模式可采取先制定全国性的单行法《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再由各省再根据自己省的实际情况逐步制定各省的《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最后在累积了一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考虑到后两步是需要以第一步的成功建立作为基础才能具体展开,因此,本文只通过参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立法框架进行探讨,并将后者分为总则、资金来源、基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六章;本章的最后部分则是在《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立法框架的基础上详细提出了笔者对具体规定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