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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石油消费也大幅增加,海上石油运输活动日益频繁。海上石油运输量的大幅增长和油轮的大型化发展,使我国海域发生油污事故的概率也大幅增加。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有关赔偿范围的法律适用仅散见于《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但由于上述法律规定过于抽象,使得我国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分歧,导致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很大差异。因此,对于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首先指出了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重要概念,如“船舶”和“油类”,并对各公约中相关概念进行了区分;对《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92CLC)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92FC)等国际公约中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进行分析比较,同时比较了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立法的不同特点,以资我国未来建立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借鉴;接着结合国际上颇具影响力的油污责任公约、国际组织发布的油污赔偿指导意见以及外国立法论述了确定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原则。针对目前油污损害赔偿范围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分章加以详细研究。这些问题包括:纯经济损失、海洋环境损害以及清污费用。本文介绍了它们的定义,在我国争议的焦点问题,对比其他国家或国际条约的规定,逐一提出了我国审理此类索赔时法院应该采取的原则与方法,并列出了各部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公式,为我国各地海事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提供了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