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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处在一个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城市化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的支持,就必须有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建设。依据我国现行法律,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先被征收为国有,才能用于建设。一方面,土地供应模式带来了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仅靠纯粹的模式改革是无法解决的。另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无法直接入市流转,但实际上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行为大量存在。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目前的土地供给模式必须改变。当前我国大部分的建设用地的性质都是非公益性的,应当在农民保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来满足建设用地需求,使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能够实现“同权、同价、同地”。同时,要通过改革严格限制土地征收的范围。以直接流转的方式,将集体土地直接用于非公益性质的建设用途。集体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征收制度改革是相辅相成,互为成功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流转不仅必要,而且可行。通过流转的方式使集体建设用地投入使用,不但能够保护集体土地的平等所有权,也能够完善土地的征收制度,同时能更好地解决现有的一些社会问题,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尽管现有的法律是禁止用流转的方式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但是流转在如《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一定的空间;近10年以来,许多地区成功实行的土地流转试点为土地流转制度的构建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与基础。要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制度,相应的具体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坚持健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设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的保障。同时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分配、用地的条件和范围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与直接入市流转相辅相成的征地制度也应得到完善,征收补偿应以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实际价值作为标准。进一步强化监督和管理体制的建立,使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出让和流转过程真正实现规范、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