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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女犯罪是指以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犯罪对象,实施的严重侵害幼女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性侵行为包括奸淫、猥亵对幼女的嫖宿行为。性侵幼女犯罪有严重的危害性,不仅幼女遭受到严重的侵害,影响其健康成长,而且对其家庭和社会也产生了强烈的冲击。较之于其他犯罪,性侵幼女犯罪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不仅体现在作为犯罪对象的幼女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质,还体现在该类犯罪在当前呈现出其他犯罪所不具有的特征,如多为熟人作案且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从属关系、公职人员涉案呈高发态势、作案手段隐蔽隐案率居高等,此外农村地区为此类案件的高发区域,而留守儿童首当其冲成为犯罪高危对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性教育缺失致使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城乡二元体制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致使留守儿童居多而相应的监护却缺失,留守儿童的监护成为空白;同时由于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教育教学环境及教师引入机制存在很大的漏洞,加之教育主管部门对中小学监管不力,为教师性侵幼女提供了契机;再者腐朽的封建文化思想沉渣泛起,一些自制力弱的官员也成为了此类案件的又一主导者。鉴于当前此类案件的多发态势,寻找有效的防治对策势在必行。根据性侵幼女犯罪多发的原因,对其的防治也应从多方面着手,如进行健康适度的性教育、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完善中小学教育管理及监管制度、完善立法司法体系等,具体为:一是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进行健康的性教育;完善监护制度,如试行有偿代理监护制度。二是完善主管部门监管机制。完善教师引入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加大对中小学的监管力度。三是完善性侵幼女犯罪的法律规制。立法层面可采取完善嫖宿幼女罪,细化嫖宿幼女认定条件,为全面保护幼女厘清障碍;司法层面从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维护幼女合法权益,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确立性侵幼女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加大犯罪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