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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合同是行政合同在环境行政管理领域的一种具体的运用形式。环境行政合同最早在日本得以运用,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引入到我国的环境行政管理工作中来,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环境行政合同作为一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行政民主化以及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新的环境行政管理方式,仍是一个脱法性的政策性管理手段,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的不足:理论上,对环境行政合同还没有做出一个统一的和明晰的界定,环境行政合同的法理基础、特征、分类、形成原因以及制度构架等相关理论研究还存在缺失;实践中,环境行政合同基本上仍然是作为一种脱法性的手段而出现,我国现阶段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体系对其给与制度上的支撑,这也造成了环境行政合同实践上的一些混乱。因此,对环境行政合同进行深入的研究很有必要。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环境行政合同的基本理论,在该部分对环境行政合同的法理基础、基本特征、分类、内容等展开论述;第二部分,环境行政合同成因分析,通过合同制度的演变来说明现代条件下的环境合同成因;第三部分,环境行政合同的现实基础,在该部分分析我国环境管理的缺陷,进而介绍在我国环境管理领域引入行政合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四部分,探索构建我国的环境行政合同制度,从环境行政合同的立法、环境行政合同的运行控制以及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等来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