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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作为国家运用法律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在社会管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其所应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能动司法需要将司法权力放在更广的社会背景,主动寻求包括政府、社会等各方力量的联系和合作,通过多方合力,追求案件的彻底解决和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从而实现社会的综合治理。在这个过程中,能动司法需要克服哪些难点,通过哪些方式或途径,才能更好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就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旨在通过探讨能动司法的理论与现实,论证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实践的意义及局限,探讨基层法院能动司法理性模式,即通过“诉前能动司法——诉中能动司法——能动执行——司法建议”的四阶流程管理,以便能动司法能够更好的为社会大局服务,更有力地保障人民的利益。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又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能动司法的理论与现实。本部分以能动司法的意涵与构成着手,通过对国内外能动司法的比较得出了对基层法院工作的启示。第二部分,基层法院能动司法实践的意义及局限。回答了“为什么是‘基层法院’”的问题,对基层法院能动司法的难点进行分析,并分析指出基层法院能动司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第三部分,基层法院司法能动的理性模式。论述了能动司法的话语表达:定位与探索,提及了能动司法的政策考量:法治统一与司法权的层级分配,深入探究了基层能动司法的实践机制:四阶流程管理。本文运用法律社会学的进路分析指出我国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可能遭遇的困境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具体提出以“诉前能动司法——诉中能动司法——能动执行——司法建议”的四阶流程管理作为当前中国能动司法实践的理性模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