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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代理权征集制度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有效工具,大多数公司制度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在立法上都有相应的内容对该项制度进行规范,而反观我国在这方面立法却相当有限。分析研究美国、德国、日本三国投票代理权征集制度可以发现,该制度的有效运作须以股权结构的高度分散作为前提。我国上市公司在立法基本空白的条件下所进行的市场自发性实践也主要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股权分散化的趋势正在显现,利用投票代理权征集制度成为可能;立法的不足导致实践中的种种问题得不到解决更说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而投票代理权征集制度利弊俱存,如何善用该项制度扬长避短、尽快完善我国投票代理权征集方面的立法已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