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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作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精神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已经在全国广泛铺开并大力实施了。在司法领域和检察领域,从学界最早开始对以审判为中心理念进行探讨已经过了近20年时间,可以说在理念和实践方面都已经收获了丰富的成果。作为刑事司法制度流程中重要一环的公安机关开展的刑事侦查活动也一直受到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影响。随着近几年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方面改革的继续深入,如何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实施朝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的制度变革,也当然成为了一个亟需厘清并全面实施的重要问题。文章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的制度变革进行分析,尤其是对现阶段以审判为中心为代表的刑事司法改革核心理念的研究,综合从古至今的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并结合域外实际经验形成观点:即以审判为中心理念是对诉讼阶段论的批判继承。它摈弃了过去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学说,强调在符合现实司法需求条件下的庭审实质化,并要求形成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流程中刑事司法证据规范的统一。通过分析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过程中在自身理念、外部架构、内卷化、与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舆论处理上所面临的实际困境,文章阐述了公安机关在实际推动刑事侦查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较大困难。本文探索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制度变革中的应尽之道,并引申至对公安机关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流程中应处于何种位置的探讨。要想充分实现朝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公安刑侦制度变革之目标,文章从基本理念、司法制度、机制变革等三个层面做了充分设计:在理念上,首先需要处理好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关系,其次要重视分工、制约、协调原则在新时期的变化,最后要在继续坚持公安机关优良作风的前提下,在精细化司法与司法效率中取得平衡;从制度上,首先提出的是需要依靠党的领导来重新定位公检法关系,然后重新建立侦查与起诉机关的分工、制约制度;最后提出应当在审前阶段与审判阶段的制约前提下继续完善两者的配合;而在机制层面则首先提出要从公安机关内部的改革上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理念,接下来又以具体个案展开,依次探讨实现以审判为中心为视角的开展刑事侦查制度变革的路径。针对基本理念、司法制度与公安实践方面存在的困扰,文章依次根据现实情境展开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