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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作为公司意思形成的基础机制,在本质上是藉由多数决原则将团体成员的个体意思吸收转换为团体自身意思的一个过程,其中,个体意思作为团体意思形成的起点,是指表决权人对待定议题在赞成、反对、弃权三者间作出的单项选择,从公司决议制度运行实践来看,表决权人在会议表决时作弃权选择的现象并非少见,然而,相较于赞成和反对票旗帜鲜明的含义、表征、成因、影响力及正当性,弃权表决在公司法中的意涵与规制问题于理论及实务界均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思考,亟待系统化理论化的释疑与澄清。本文正是由此出发,从层层递进的四个维度对公司决议中的弃权表决问题展开剖析论证。第一章主要对弃权表决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作出厘定。弃权表决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弃权表决指对议案不予绝对表态的意思表示,表决权人放弃的乃是一种或此即彼式的“绝对表态”而非表决权本身,或可表述为是对表决权的消极行使。狭义弃权主要包括明示、默示、拟制三种形式,其中,明示弃权指表决权人在会议中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明确作出弃权的意思表示,默示弃权指从表决权人的某项作为或不作为中可得推断的弃权意思,拟制弃权则是基于议事效率等法政策的考量结果统一拟制而成的弃权意思,三者虽成因各异,但性质上均属于意思表示、意思效果亦完全等同;而广义上的弃权表决还包括表决权人自始不出席参会的弃权,其属于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意思表示,不会在决议形成中扮演任何构成性角色;弃权表决的概念在整体上还须与回避表决相区分,弃权是表决权人能够行权而不欲行权的体现,而回避表决是表决权人基于特定利害关系、受制于法律强制要求对表决权行使的欲而不能。第二章主要通过法理和实证分析,对弃权表决的成因展开类型化分析。当行权所带来的收益无法覆盖行权之成本时,弃权反成为最合乎理性的选择,这种理性冷漠倾向是股东群体特有的一类弃权原因,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群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而对于各类表决权人来说,更普遍的弃权源由则来自于知悉有限抑或利弊难分所产生的中立立场,其中前者是指表决权人因公司方信息供给失职或自身信息汲取不力而未能充分知悉了解对议案进行判断所需的事实信息,后者则指表决权人因知识能力有限或主观判断标准差异而无法对议案作出绝对化的利弊取舍,两者均会产生以弃权表明折中态度的客观需求;当然,除了前述逻辑自冾、脉络清晰的事由外,由于多数决规范设计的缺失,弃权在实务中往往充当起委婉反对的角色,即表决权人会借用弃权之名行反对之实,使得弃权成为一项看似独立实则形骸化的表决选择。第三章主要讨论弃权在决议形成中的定位和影响力问题。在强调实质正义的绝对多数决中,不论狭义或广义的弃权表决均会产生反对的实际效果,但在适用更广亦更科学合理的相对多数决中,法律的理想状态是让表决权人的每一项独立选择均能实现内心意思与外在效果的协调统一,然而,既有的规范路径在多数决设计上均未顾及弃权的独立法律属性,使得弃权要么被当作反对票处理、要么与赞成意思无异,而均与真正意欲弃权者的本意偏离,有违多数决之民主宗旨。为予修正,首先应当明确弃权表决在本质上是表决权人不愿判断、无法判断下的一种中性选择,故在多数决规范设计上应以实现弃权的中性影响为核心目标,对此存在着“基数扣减法”和“分割表决法”两种不同径路,前者是指将弃权者所持表决权数从多数决计算的基数中扣除,后者则指将弃权者所持表决权数分割后一半计入赞成数、一半计入反对数。通过数理模型的对比分析可知,分割表决法能够在排除弃权不当影响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决议结果的民意代表性,故是与弃权中性定位最相契合的计算法则。第四章主要讨论弃权表决的正当性和归责问题。弃权作为一项表决选择可能会与表决权人依公司法负有的身份义务相冲突,而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与董监作为公司受托管理者的身份差异,亦决定了两者表决权行使边界的截然不同。股东原则上享有弃权还是行权的选择自由,仅在作为控股股东须负担信义义务的有限情境下受到约束,而董监受制于注意义务的内在要求应当勤勉尽责、不得恣意弃权,对此须围绕注意义务内涵、并辅之以商业判断规则展开判定,董监的弃权只有在先后满足出席决策要求、合理知悉要求、理性判断要求、议事合规要求的前提下方为正当。不当弃权与正当弃权在意思效果上完全等同,但对股东不当弃权只能通过外部的救济和威慑机制进行激励引导,而对董监的不当弃权应在惩戒相当原则指导下、综合考量具体情节科处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