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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即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不作证、不告发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它是人类自然情感和天然本性的客观存在。作为一项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传统法律制度,其所蕴含的伦理亲情、维护家庭、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对于现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从伦理上看,“亲亲相隐”饱含的人性、亲情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在法律上,“亲亲相隐”不仅与刑法的谦抑性相契合,而且对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延续两千多年,建国后被摒弃,但却在西方存续至今并不断完善,可见其自身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是能够扎根于人性、深植于人心、通达于人情的法律,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形成公民亲法、服法、守法的和谐氛围,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才能得以保障。本文试图抛弃成见,以客观的角度、理性的视角探讨“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重构,凭一己微言以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研究“亲亲相隐”的价值,通过关爱人性、契合刑法的谦抑性、促进证据制度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探讨了“亲亲相隐”的正面价值,并指出了“亲亲相隐”所存在的负面价值。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述重构“亲亲相隐”的必要性,通过其对和谐社会的促进、法治建设进程的完善、当今“亲亲相隐”制度缺失的弊端以及“亲亲相隐”制度国际化趋势的要求等来探讨为何要重构“亲亲相隐”制度。第三部分重点是论述如何重构“亲亲相隐”制度,通过对主体范围的界定、主观方面的表现、适用行为的范围、责任的认定、适用的例外以及重构“亲亲相隐”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探讨在我国如何重构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时代发展的“亲亲相隐”制度。“亲亲相隐”制度作为彰显人道主义和人伦关怀的一项制度,作为融合历史性、民族性、世界性的一项制度,对于正在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我国来说,如何利用我国的本土资源,充分挖掘“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属性,结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妥善处理“情”与“法”的矛盾冲突是我们现今所应关注的问题。虽然“亲亲相隐”制度本身还不尽完善,但笔者还是希望人们能够合理地、客观地正视这一制度,认真反思其所蕴涵的合理价值,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吸收和借鉴我国的传统文化和西方的现代文明,重新构建并逐步完善“亲亲相隐”制度,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加人性,更加温情,更加和谐。我想,这样的法律才具有更广泛的接受度、更现实的操作性和更持久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