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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是否复制的一种方式,临摹是否侵权,临摹品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都是备受争议的问题。论文在整理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认真思考,并最终得出自己的结论。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临摹并不是一种复制手段,尽管有些临摹品可以视为复制品,但是临摹品中仍存在不应视为复制品的部分。临摹者的自然人属性,决定了临摹品中的“个人烙印”。如果这种“个人烙印”显著,达到著作权法中作品应具有的“独创性”要求,同时临摹品又满足作品的其他构成要件,那么这些临摹品便构成作品,可称之为临摹作品。对于那些不构成临摹作品的临摹品,如果它们满足邻接权保护的条件,可以将其纳入邻接权进行保护。论文包括引言和正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临摹品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临摹的概念、临摹与复制的比较以及临摹品的分类。此部分将临摹品分为普通临摹品、具有特殊意义的临摹品和临摹作品,并对三者进行了详细阐述,为下文的讨论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针对具有特殊意义的临摹品和临摹作品展开讨论,重点分析二者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具有特殊意义的临摹品因为临摹对象的特殊性、临摹者的特殊性、临摹目的的特殊性和其具有的社会价值,论文将其临摹者归为邻接权中涉及的传播者,并论证了该临摹者对该具有特殊意义的临摹品可享有邻接权。临摹作品是思想的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可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作品。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分析了具有特殊意义的临摹品和临摹作品的法律地位、临摹者的权利和限制。具有特殊意义的临摹品应与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广播等并列,临摹者可享有表明临摹者身份的权利、发表权、临摹受尊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展览权等邻接性权利。临摹作品属于不同于改编作品、翻译作品等的演绎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临摹品是对既有书画作品的利用,上述临摹者在行使其对临摹品享有的邻接权和著作权时,必然要受到一系列限制,包括来自于原作品作者的限制和公共利益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了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的规定及侵犯临摹者权利的行为。现行《著作权法》中有关临摹的规定与2001年《著作权法》相同,将临摹从复制方式中剔除出去,这表明立法者也倾向于认为临摹不是复制。针对《著作权法》中关于临摹品保护具体规定的缺失,论文认为我国应加快完善临摹品保护相关立法,在《著作权法》中增加对具有特殊意义的临摹品和临摹作品的相关规定。最后,论文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得出结论,重申具有特殊意义的临摹品和临摹作品的保护模式和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