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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交通肇事罪的修改规定,可以清晰的看到,醉酒驾驶行为已经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当中。既然如此,首先就必须从醉酒驾驶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醉酒驾驶行为做出准确的定性。其次就要对该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论述,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犯罪的主客体全面的分析醉酒驾驶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再次,要对醉酒驾驶行为与相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比较分析。第四,就要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各种犯罪形态做详细的分析,包括犯罪停止形态、共犯形态以及罪数形态。最后,必须要解决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罚与查处的相关问题。据此,本文的结构与内容如下:第一章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概述。第一节将论述该行为的概念与性质,提出醉酒驾驶行为就是醉酒人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之下,而在公共交通道路范围之内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第二节讨论域外对该行为的法律规定。第三节论述醉酒驾驶行为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第二章将详细分析醉酒驾驶行为入罪问题,论述该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第一节论述醉酒驾驶行为的客观方面,从行为犯、公共交通道路、机动车辆、醉酒以及驾驶程度等方面出发,详细论述该行为的客观方面。第二节论述该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讨论此行为主观故意的内容。第三节论述该行为侵犯的客体。第四节论述该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第三章将对醉酒驾驶行为与相关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作出比较,尤其是与交通肇事行为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间的关系。第四章将论述醉酒驾驶行为的犯罪形态问题。第一节具体讨论该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论述该行为是否具有犯罪停止形态。第二节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共犯形态问题,论述醉酒驾驶行为共犯存在可能性以及存在的类型。第三节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罪数形态问题。第五章将解决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罚与查处问题。第一节讨论单纯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罚问题。第二节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查处问题。文章结语部分从宏观的角度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问题,并提出对该行为的控制不仅仅需要依靠刑事手段,也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及宣传,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醉酒驾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