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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作为慈善的一种形式,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慈善信托因其独特的财产独立性、捐赠财产良好的保值增值性以及管理成本低等特点,越来越多的在慈善事业中得到应用。而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的监管是慈善信托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慈善信托横跨多个专业领域,导致在实践中对其进行监管具有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特点。因此,如何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监管也逐渐成为各国学者的研究重点。我国慈善信托制度起步比较晚,在慈善信托监管制度和监管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且国内学者对慈善信托监管的研究大多比较滞后,仅停留在对《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监管制度的研究,缺乏对《慈善法》中慈善信托监管制度完善的研究。因此对慈善信托监管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研究有着很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针对我国慈善信托监管中存在的不足,采用比较分析法,在充分借鉴国外慈善信托监管的成熟经验基础上,结合其在我国的实践情况,对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监管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对以上问题进行具体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慈善信托及慈善信托监管的概念及相关理论,并对慈善信托监管的必要性作出了分析和论述。第二部分介绍了英美法系中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中日本和韩国的慈善信托监管制度,并对国外的成熟监管制度进行评价和总结。第三部分从我国慈善信托监管实践和监管制度两方面入手,详细阐述了我国慈善信托监管的现状,分析得出我国慈善信托监管存在监管机关不专业、慈善信托设立的监管过于宽松、慈善信托运营中对受托人的监管规定不完善、对慈善信托终止清算的规定过于简单以及慈善信托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第四部分在借鉴国外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慈善信托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慈善信托监管制度应坚持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相结合。通过构建专业化的慈善信托监管协同机制和建立健全的慈善信托监管法律体系完善慈善信托的外部监管;通过制定严格的慈善信托设立标准、完善慈善信托运营中对受托人监管的规定以及强化对慈善信托终止清算的监管等措施,弥补对慈善信托内部设立、运营、终止三个阶段监管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