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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起源于德国、日本司法实践的需要,随着司法实践的需要而被逐步地发展、完善,其站在被害人的角度研究刑事归责理论,突破了传统刑法学的归责理论的界限,关注的是对损害结果的不发生所应该负责的主体。在行为人与被害人均对被害人法益实施相关行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现实化均有作用力时,如若被害人是在自我的意志自由下对自身法益实施侵害行为,并最终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现实化,此时规避损害结果发生的责任主体为被害人,行为人的行为因被害人行为的存在而没有实现法益侵害,从而被排除违法。被害人自我答责在正视被害人地位的基础上以一个全新的视角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以及自杀参与等存在分歧、争议的问题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依据,促进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实现,深化研究该理论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法律理论的发展。本文主要从以下四部分对该理论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的是研究该理论的背景以及意义、国内外理论界在当前领域的一个研究现状、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种类及创新点。第二部分是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基本概述。首先,明确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含义,并对相近概念进行了区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法哲学根基---自由与自我决定以及刑法家长主义,指明被害人自我答责的“任意、行为与结果的统一体”的解释学依据。最后,分析了该理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理论定位问题。第三部分是被害人自我答责构成条件及其适用类型。作为全文重点,主要研究了该理论的构成条件内容,对被害人自我答责能力、行为及法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依据构成条件,对该理论的适用类型进行了叙述。最后,依据原则与例外并存的原理,叙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排除类型,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能适用该理论的情形排除,力求该理论的完善性。第四部分是对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实际应用的研究。首先,叙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在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中的实践运用,通过对比被害人承诺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行为危险否定说等对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解决缺陷,指出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解决自陷风险问题的优越性。其次,论述了被害人自我答责与自杀参与,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司法实务界对自杀参与问题的定位缺陷,指出了自杀参与的不同解决方式,点明了在自杀参与场合中,被害人自我答责是最有说服力的解决依据。最后,本部分论述了特殊主体下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的运用,将该理论与实践中的消防员救火行为、体育领域的行为以及医疗领域内的医生行为相结合,解决司法定位不确定的问题,提高同案同判率,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