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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0年代以来,国际上已有经济学家提出了“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经济增长已从依靠资本积累转向依赖于知识积累与更新,知识已成为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90年代,联合国研究机构使用了“知识经济”的概念。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展望报告中,提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是“直接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1997年美国政府、1998年世界银行分别使用“知识经济”的概念,宣称当今世界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指的是知识处于社会中心地位,智力资源被视为财富和资本,以高技术产业为第一产业支柱,并以智力资源为首要依托,对现有的工农业和服务业进行改造的经济。自9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50%是通过知识经济实现的。专家预言,随着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全面开通,技术知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将可能由本世纪初的5-20%提高到90%。 知识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知识创新。而知识产权制度就是鼓励知识创新、保护知识创新的法律制度。它是从产权的角度,赋予创新的权利人以一定时期的垄断权,从而回收创新的高额投入和收益,以推动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为“知识”走向“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它极大地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充分调动了人们进行创新的积极性。 然而,笔者认为:不断加强的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在某些方面对社会具有反作用力和有害;知识产权更多的是成为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手段(而非其原本目的),通过获得一定时期的垄断权,作为回报将其智力创造成果公知于社会,以促进创造力的方式;知识产权领域垄断问题的日益加剧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过度政府行为化进一步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拉大了全球贫富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中文摘要本文主要从4个方面对上述观点进行了考察研究: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领域垄断问题的提出及其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从垄断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概念出发,由微软垄断案提出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进一步研究了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下文分析提供了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必要性及迫切性: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合法的垄断,它与经济竞争有着双重关系,反映了知识产权人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由于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知识和技术的垄断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主要经济增长点,限制了竞争甚至创新活动,导致贫弱国家无法享用到新技术的好处。指出我国要尽快建立自己的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 第三部分重点考察了美国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问题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建立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借鉴意见。 第四部分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必须坚持鼓励知识的生产与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相统一及遵循国际规范与适当保护本国利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认识知识产权领域垄断问题,其立法依据应是知识产权的市场支配力,规制对象应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权利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