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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政府以发放采矿许可证的方式行使煤炭管理的监督权,故地方政府在煤炭的运营、管理和利益分割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由于我国至今仍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资源产权制度,也没有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再加上市场经济和资源升值带来的巨额利润,这为小煤矿与国营煤矿争夺资源、地方政府与小煤矿共谋利益和地方官员权力寻租谋取个人私利提供了空间。例如作为国家代表的各级政府通过决定和实施资源开发相关事项,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越权审批、侵权勘查开采的行为,造成资源浪费、无序开发和重复建设的问题;煤矿主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对资源耗竭的补偿,矿区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在资源开发与经营中得到的利益较少,并且煤矿的开采使得当地出现了土地盐碱化、荒漠化、地面塌陷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总之,在煤炭资源分配体制中,政府、煤矿企业、矿工及矿区农村和农民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本文描述了山西煤焦领域反腐“第一案”蒲县煤炭局原局长郝鹏俊案的前前后后并试图通过运用产权理论、收益理论等相关理论来解读在煤炭开采中政府、煤矿企业、煤矿工人及矿区农村和农民等不同利益主体在煤炭资源开采及利用中的行为选择。主要讨论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煤矿企业,煤矿企业主与煤矿工人,矿区农民与煤矿主他们之间在煤矿资源开采及利用中的不同利益诉求及行为选择。并且通过其策略选择来揭示煤矿资源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内在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