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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事实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安行政法的研究范畴。但是,由于到目前为止学界对行政事实行为尚没有系统的研究,从而使得公安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从一般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入手,在参考了中外行政法学者对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成果后,提出了不能仅仅从行政行为是否能够产生、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这一个标准来考量行政行为的特性。本文换从行政行为构成的角度出发,从而将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区分开来。利用此区分的成果,文章创新性地对现行公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公安行政事实行为进行了详尽式的列举,并制作附录表格,读者将会感受到公安行政事实行为在整个公安行政行为中分部的密度;文章又从不同的公安业务种类出发而对公安行政事实行为进行列举,读者会体验到几乎每一业务种类的公安行政行为都离不开行政事实行为;最后,文章又从直接约束力的角度对公安行政事实行为进行了分类,通过这种分类,读者们又会发现绝大多数公安行政事实行为对相对人都有着直接的约束力。接着,文章又从我国公安行政事实行为存在的特点和问题入手进一步展开分析。本文指出:我国公安行政事实行为具有程序性、公务关联性和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在我国,不论是在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上,还是公安部门法的立法上及公安机关的执法过程中,或是在公安行政事实行为的司法诉讼中都存在不足。针对我国公安行政事实行为存在的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文章对如何规范公安行政事实行为提出了可行性建议。首先,理论研究方面要在行政法领域突破传统行政行为的概念,把行政事实行为纳入研究范围,拓宽依法行政中尊重人权的内容,将保护人权的内容合理扩展,同时要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其次,要在整合现存公安行政事实行为的基础上,从行政程序和诉讼制度上对公安行政事实行为予以规范。再者,在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在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还要注重改善公安队伍管理制度和规范警务公开制度。最后,文章又从公安行政事实行为构成的三种形态上分别提出了可行性的诉讼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