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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早在《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时就已设立,但是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该罪在近几年呈激增态势。在罪名设定后近十年,该罪相关的司法案例频发,且招致的金融机构损失越来越巨大,值得引起重视和思考。本文以司法实践工作人员为考虑视角,通过检索和分析大量案例,在着重分析本罪的欺骗行为及其特征、本罪关于损失和情节的性质、银行关于贷款流程的审核及内部工作人员的审查义务之后,从具体的行为类型及相应案例入手,对虚构贷款理由、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担保、顶名贷款等不同程度的欺骗行为及其对定罪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同时,着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排除意思”进行解读,以期清晰地界定本罪构成要件以及划分骗取贷款罪与民事贷款纠纷、贷款诈骗罪的界限。一方面,借款人对于贷款的偿还能力及其还贷来源是银行在审批贷款发放时需要考虑的最重要因素。对于骗取贷款罪中“欺骗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以此为论证核心;对于单纯的虚构贷款理由以及辅助申贷材料的伪造行为等则需更加严谨地进行判断。实践中,还是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在穷尽前置法适用的情形下,对于非刑法科处不可的行为,再行适用骗取贷款罪。另一方面,骗取贷款罪的“欺骗”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客观上是一致的,二者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主要是“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可以对行为人是否具有还贷意愿、贷款去向如何以及偿债能力等因素的综合把握,进行判定,从而对两罪进行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