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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起,我国开展了为期2年的公益诉讼试点。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最终得以建立。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程序。诉前程序的实质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过滤机制。虽然其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一个程序环节,但有其独立的功能和价值。从试点开始至今三年多的司法实践中,诉前程序展示了它的价值。大部分的案件都在该项程序中完结,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起到督促行政机关主动自我纠错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但是这项制度也只是初具模型,由于相关理论和制度规定得比较模糊,导致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一些困境,因此需要进一步探索。要对诉前程序进行优化,首先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和公共利益代表者之双重身份。其次应当完善案件线索来源机制,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的渠道,针对公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线索的案件,建立说明理由制度和备案制度。再次应当完善调查取证制度,提高民行部门在调查取证方面的能力,同时为调查取证权提供有力保障。最后应当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其内容的说理性,增加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沟通,完善对检察建议的监督。在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应当明确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为行政机关的书面回复义务,应当明确行政机关回复的时间要求和内容要求,设置行政机关提出异议的程序。实质要件为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明确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对该要件的考量标准应当全面、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