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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分业和混业经营问题争论己久。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社会爆发了经济危机,金融市场崩溃,大量银行在大危机中清盘倒闭,于是人们就开始怀疑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的合理性,得出混业经营是金融危机罪魁祸首的结论,并最终选择了将证券、保险等业务从银行中分离出来的分业经营模式。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弃了原来的分业经营制度,走上了混业经营的道路,1999年11月4日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生效,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跨界经营,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最终废止了分业经营制度。在此之前,实行金融分业制度的英国,日本等国都纷纷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允许金融业跨行业经营业务。这些曾经是分业经营主要代表的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体制,预示着混业经营体制将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但是在这股潮流中,各个国家在自身混业模式的选择上各有其特点。如德国银行业务的扩张主要是通过银行自身的账户来进行,也就是仍然在原有的单一法人框架内拓展业务,英国银行对证券,保险业务的渗透主要采取异业子公司的形式,而美国银行业的跨业经营则主要是通过在原来的银行控股公司制度的基础上升级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来进行的,这些模式之间存在优胜之分,效率之别。如果我国银行业发展混业经营,应该选择哪一类模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五年,过渡保护期即将到期,中国金融业面对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作为其主体的银行业更是首当其冲地遭受巨大冲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金融业走上混业经营之路成为必然。但是我国还缺乏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环境,贸然进行转换必然造成混乱。因此,构建与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规则体系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我国金融业能否稳定、高效运行的关键。正文共分四个部分,其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发达国家金融业经营模式沿革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