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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终结法人资格的最后一站。在企业濒临破产时,利益相关者如企业股东可能会作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有违公平的行为,如瓜分企业财产或恶意逃避债务等。企业破产撤销权制度是破产法设置的撤销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的不当行为,从而保证破产财产最大化和保护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各国破产法均明确规定了破产撤销权权制度,我国同样在破产立法中对企业撤销权制度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仍然存在不少的争议和问题。本文引用北京电力电容器厂的破产撤销权案例,结合案例中的争议和焦点问题,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有关破产撤销权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的破产撤销权制度。第一部分是简述基本案情,包括对案件发生的缘由、原被告方主要的行为事实以及法院的判决等情况的简单介绍。第二部分提出案例的争议焦点和主要问题。本文引用的是2007年发生的破产撤销权案例,虽然至今有7年的时间,但是其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对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间内的个别清偿行为的认定,破产撤销权行使例外情况的判断等仍然是立法和实务中讨论和分析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案例中涉及的破产撤销权制度相关问题的分析。笔者将从法理和法律规定上分析破产撤销权的起源,法律性质,同时分析在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的要求、破产撤销权行使等方面的规定和在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在分析案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撤销权的立法发展现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撤销权的建议,包括:设立破产可撤销行为兜底性条款的规定;区分不同的可撤销行为规定不同的临界期;完善各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对主观要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个别清偿行为的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