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情谊行为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频繁发生,这也意味着当情谊行为履行不当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时,当事人也就很容易产生纠纷,而对此种纠纷的处理也就成为了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未对情谊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学界关于此的理论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如何认定和界定的判断标准上,而对情谊致损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则研究较少。目前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法院认可了情谊行为致损案件中行为人的可归责性,但是对于责任如何分配,以及是否可以适当减责的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意见,判决依据以及结果各不相同。同时关于情谊行为致损的案件研究主要针对两种典型情形:好意同乘与共同饮酒,但是因为情谊行为致损的情形在生活中普遍存在,不同情形的情谊致损案件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对情谊行为致损的侵权行为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即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及承担怎样的注意义务?侵权责任在各行为当事人之间应如何分配才更为合理?因此本文首先基于情谊行为与情谊致损行为的理论研究,以及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实务裁判,通过对情谊行为典型情形的分析,结合国外关于情谊致损的相关观点、规定及判例,从中分析情谊致损责任的来源、承担与减免问题。从而确立了以区别适用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原则为该问题的归责原则,对生命健康的损害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对于财产安全的损害适用重大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以公平原则为补充原则。对行为人在情谊行为中应有的注意义务范围作出合理的界定标准,在适用法定免责事由的同时适用自甘冒险与过失相抵规则,而同时肯定并且限制情谊因素的责任减轻。最后倡导通过加大普法力度让民众对于情谊行为以及情谊致损有更为清晰和全面的认识,能在维护社会情感秩序的同时,在必要的时候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通过加强最高法案例的指导作用,引导各级司法裁判更为统一明确、公平公正;并且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等补正制度分担当事人风险,以期促进相关问题更好的解决,给予当事人以公平合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