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秩序,而为现代市场经济所不容。商业标识在商业领域是沟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重要媒介,是经营者创立商业信誉和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之一有的经营者不努力创设自己的商业标识,而是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标识,通过混淆消费者的方法,搭他人的便车,不正当获取本属于他人的竞争优势。这种行为被称为商业混淆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商业标识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各国及国际组织均将商业混淆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将其作为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进行规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竞争日趋激烈,商业混淆行为亦变得更为复杂多样化,现有立法对商业混淆行为的规制出现了滞后性,实践中在一些问题上的做法也不尽一致。为此,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对商业混淆行为进行系统研究,力求解决认定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前四部分分别对商业混淆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进行了研究,第五部分以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作为结论。第一部分介绍了商业混淆行为的三类主体,指出了应根据行为性质认定混淆行为人和被混淆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身份;对相关公众的混淆主体地位的确立过程进行了介绍,并就现有司法解释对相关公众过于狭隘的界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论证了商业混淆行为在主观方面应当具有过错,并对商业混淆行为主观过错的认定方式进行了讨论,提出在采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借助“标准人”理论帮助认定主观过错。第三部分介绍了商业标识的含义,指出商业标识除识别功能外还具有的竞争价值;探讨了现有立法对商业标识种类的限制问题,提出借鉴“第二含义”拓展商业标识范围;对商业标识知名性要件的个案认定方式进行了论述并就影响知名性的因素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重点研究了商业混淆行为产生的客观后果——混淆。明确了实践中应使用混淆的广义概念,在对混淆类型的发展进行介绍的同时着重论述了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售后混淆与混淆主体范围的密切关系,建议重新解释相关公众将售前、售后混淆纳入调整范围;对混淆的认定标准以及认定时的考虑因素进行了讨论。第五部分作为结论,在前四部分的研究基础上提出界定商业混淆行为的立法完善建议:采用开放式条款并扩大常见商业标识的列举范围,明确优先采用“知名性原则”协调商业标识间的权利冲突,设置除外条款;制定真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