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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列强改变了中国一个半世纪的禁教政策,将天主教传教士在中国的活动合法化,使得天主教的影响迅速扩大,强化了中国各阶层同传教士之间的矛盾,教案纷纭迭起,遍及全国。其中有一类是传教士要求清政府给还禁教时期没收“教会旧产”,这些“旧产”包括天主堂、学堂、坟茔、田土、房廊等,而引发的诸多交涉事件,即为“还堂案”或称还堂交涉。此类案件开始于1845年索还上海旧堂案,以1895年南阳还堂结束告终,集中发生是在《北京条约》签订后的咸丰末和同治朝中。本文将研究的中心放在案件比较集中的咸丰末年和同治朝这一时期。这一时期在全国共发生35起还堂案,遍及全国14个省份,有分别以1861年和1865—1866年两个案件频发时段。从不同角度看,还堂案有着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的形又与交涉双方的态度密切相关。法国在当时是天主教的保教国,还堂案交涉中传教士通过法国驻华公使、领事同清政府进行交涉。因此传教士、法国驻华相关官员对于还堂案的态度和策略直接影响还堂案的结果。清政府这一方,负责交涉的主体机构是总理衙门,直接办理具体给还事宜的是各级地方官员,绅士作为各个地方的代表人物也参与到旧教产的给还的的交涉中。总理衙门的对于还堂案的基本态度是“按约办事,力求公平,适当羁縻,暗中节制”。各地方官员对此尽管表面认同,但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对于案件又有着不同的态度。绅士对于给还教堂,基本持反对态度,但若地方官员按照总理衙门指示办理,绅士在还堂案中的影响力就很难发挥。由于传教士和法国政府有着相同利益,他们的在索还教堂中的态度也是相同的,“借约保护,抓紧机会,坚持目标,不达不休”的态度贯穿所有交涉始终。为达目的,他们根据不同案件,采用不同策略,大体归结为:声东击西,明敲暗诈;冒用他名,哄骗吓唬;武力相迫,虚声恫吓;不问证据,强硬索要;借口事端,妄索赔款。因此尽管给还教堂是由清朝政府进行的,应该掌握给还的主动权和决定权,但由于传教士和列强是以武力为后盾的,在强大的武力面前,清政府政府没有说不的资本,传教士和法国成为最后结果的真正的决定者。在传教士的坚持下除极少数情况外,无论是否有确据证明真有教堂存在,都能从索还教堂的过程中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