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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一大亮点就是首次确立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专章加以规定,极大地增强了本部破产法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破产管理人贯穿于清算、重整、和解各个程序中,进行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利行使和财产处分,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防止破产管理人权力的滥用,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笔者愿为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尽点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以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意义和监督标准,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清算组制度的存在不可克服的重大弊端,并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介绍和分析了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建立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于引言和结论之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进行理论思考,以作为本文立论行文的基石。本章首先论述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不仅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特征的要求,也是破产程序追寻的公平和效率目标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三大监督标准,即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利益的忠实性、破产管理人的勤勉和效率、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和行为端正。以此标准为衡量依据,笔者对《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清算组监督制度进行检讨,指出其存在监督主体形同虚设、监督措施苍白无力、责任追究有名无实三大弊端,建立科学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势在必行。第二章考察了破产管理人监督体制的国外立法例,从即时监督和事后监督两个角度分析了监督主体制度和法律责任监督制度。归纳出各国建立破产管理人监督体制的主要经验在于构建了多元化的监督主体制度和全方位的监督内容体系。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在肯定《企业破产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院为主导,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为两翼的多元化监督模式,并形成了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解任、行使职权监督的较全面的体系的基础上,指出该法在各监督主体的权限上、监督主体与破产管理人的关系上以及监督权利的设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章对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提出通过建立专门的破产法庭完善法院监督,通过细化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置规定完善债权人委员会监督,通过实行资格认证、赋予利害关系人申请破产管理人回避的权利完善选任机制,通过赋予债权人会议复议权完善解任机制,并通过合理设计异议权完善对破产管理人行使职权的监督,以期对我国破产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