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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发展历史悠长,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的“返还诉权”。不当得利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与合同、侵权、无因管理等并存,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由于各国民事立法在不当得利制度上的有很大的差异,并且随着各国之间相互民商事交往的加强,涉外不当得利也逐渐增多和复杂。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和总结,为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日趋完善打下基础。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述了具有涉外因素的不当得利制度。本文首先从不当得利本身的功能以及发展状况出发探讨了两大法系不当得利发展渊源的不同。其次,在这基础之上研究发现,正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在对待该制度上有不同的理解,决定了各个国家对于该制度的内国上的冲突,也带来了国际交往上的适用困难,主要表现为不当得利产生原因、类型、构成要件、返还范围等方面的冲突。接着本文论述了各国在不当得利制度的识别和适用规则上主要的原则。在识别问题上一部分国家坚持法院地法,一部分国家坚持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准据法的选择上,法律适用规则更加多样。通过对这些规则的利弊分析得出单纯的适用一种法律适用规则是不可能完全解决所有的不当得利问题。最后一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立法状况,阐述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进步意义和不足之处。本文之目的便在于对于不当得利制度问题进行梳理与研究,以期我国在不当得利的规定上能日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