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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的现代股份公司中,股东并不直接经营或控制公司。行使公司经营职权的是董事会,其行为对股东、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然而,目前我国监事会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出现了监事会虚化现象。监事会成为股份公司可有可无的摆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究其原因,有外部缺乏良好公司环境方面的因素,也有立法规定本身方面的因素。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二者之间,哪一种更适宜我国采用呢?从我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经验,本文认为应坚持采用监事会制度。但在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同时,立法也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可以采纳独立董事中的一些规定。 除引言及结论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监事会制度概述 该部分分析了股份公司监事会的含义,各国关于专门监督机构的不同立法例及我国现行立法之规定。 第二部分 监事会虚化现象之成因 该部分分析了我国监事会虚化现象产生之原因。究其原因,有立法规定本身方面的原因,更有政治经济体制和法律环境方面的原因。只有认识清这些导致监事会失灵的原因,我们才能对症下药,通过修改立法规定等来完善监事会制度。 第三部分 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践界正在积极探讨和实践独立董事制度。我国许多学者建议我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且证监会也发布了相应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虽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作用,但其也有缺陷和不足之处,并不能完全取代监事会的作用,而是与监事会制度共同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层起到监督作用。 第四部分 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这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机制。首先要保证监事会独立的监督地位,其次要完善监事会成员的任免机制,借鉴各国立法之规定,对我国的相关规定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个方面是完善监事会的职权。由于我国的立法规定过于简略,对监事会行使监督的方式、程序、费用及董事会不配合监督时的罚则均无规定,缺乏操作性,使得监事会难以行使公司法赋予的职权。为使监事会有效地担负起监督董事会及经理的职责,立法应当完善监事会的职权,并使这些权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及其对公司制度的要求,结合外国公司立法的经验,赋予公司监事会应享有的权力,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及具体的议事程序。 第三个方面是建立对监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了使监事会积极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公司立法不仅应赋予监事会以应有的职权,而且还应设置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部分构建我国股份公司内部监督体系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制是一个内外部监督有机统一的系统,在完善监事会制度的同时,还须完善其他监督机制。其中内部监督机制是指以监事会为主的监督体系,外部监督是指来自公司外部的力量对于公司经营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灵,可能发生危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出现时,为防止公司腐败、滥用权力造成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通过公司、证券、反垄断、审计、破产、刑事等立法,在公司之外构筑的有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社会中介组织为主体的监控权力体系。 最后本文的结论是: 以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为主,以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为辅,来强化股份公司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