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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国外农地法律制度以及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的历史回顾,研究了我国现行农地所有权制度及使用权制度存在的弊端。农地所有权制度的弊端包括:产权主体的混乱;所有权的权能不完整;所有者的权利与政府征收农地权力之间存在矛盾。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弊端包括: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所拥有的土地处置权受很大限制;农民集体成员平等占有土地的需求与要求得到长期稳定土地使用权之间存在矛盾;承包期内可用于调整的土地数量及类型没有明确规定。通过研究,本文提出了对现行农地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办法。在集体所有权完善方面,所有权主体的明确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确权工作,在立法上应将每一层次上的产权主体所拥有的标的物区分开,使得不同层次的产权主体指向不同范围的土地;在产权主体的实化方面应当成立村民大会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者的自决权;对所有权的权能进行完善,以利于所有权的实现。在加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权益在土地被征收的过程中的保护方面,本文提出应通过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和范围,设立对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听证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对目前的征地补偿标准予以修改并制定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办法以加强农地集体所有者的权益保护。在农地的使用权方面,应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从而对农地使用制度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