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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作为一个刑种见诸于法律是我国的独创。这种非监禁自由刑的发展契合了刑罚发展的开放化、社会化的时代潮流。许多国家在探求既能让罪犯受到刑罚惩罚又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方式中,愈来愈重视限制自由刑理论的研究,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该刑罚方法。然而在我国,作为主刑中唯一的限制自由刑,管制不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甚少,甚至已有不少学者提出将其废除。笔者认为,管制具有的特有价值蕴涵是其他刑罚方法所不能涵盖的。因此不应轻言废除。但是,管制刑客观上存在的不足除了执行体制不健全的因素外,就实体内容和司法适用而言,笔者认为管制刑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从立法方面来说,刑罚内容与纪律限制没有廓清;刑罚内容较为虚泛;适用条件不明确;刑期计算制度不够科学,导致该刑种既缺乏完善的纪律监督制度,又缺乏刑罚的可感性。从司法适用来看,一方面没有专门的审前调查制度;另一方面法官在审理时既要受到外界报应刑罚的压力又要受到自己内心重刑思想的羁绊,故常常摒弃管制的适用。所以,管制要想在现有的刑罚体系中获取再生长的能力,就得充分吸收养分,适时的调整初创时的面貌,充实自己的刑罚内容,进一步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改变司法人员的保守刑罚观念;完善执行措施,从而尽可能的发挥管制应有的刑罚功能。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约三万一千字,从不同方面对管制刑的完善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从管制刑的概念入手,分析其特征,简要介绍管制的沿革、及其法制度和司法适用现状,简要分析适用率低的原因,以期为管制刑的完善做好铺垫。任何一种刑罚,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变化和完善的过程,管制刑也不例外。我国现在的管制与过去的管制有质的不同。它可以追溯到民主革命时期,适用于“那些可以不判刑,但必须剥夺一定时期的一部分或全部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在不断的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1979年被我国第一部刑法典规定为五种主刑之一。其性质也由带有政治与刑罚性质转向单一的刑罚性质。从管制刑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中可看出管制刑的发展符合刑罚发展的开放性和社会性。现行刑法对管制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执行机关,执行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管制刑的适用率极低,其原因,既有立法制度方面的,也有司法适用和执行方面的,这些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管制刑的功能发挥。第二部分探讨管制刑的存废之争。在简要介绍管制刑废除论和保留论主要观点的基础上,通过对存废论的简要评析从而提出笔者的观点。废除论者主要从历史沿革、刑罚制度的科学性、目前的形势以及管制刑的立法理由等几个方面对管制的存在提出质疑,而保留论者则从刑法的目的、行刑效果、刑罚体系与刑罚方法的发展趋势等几个方面来为管制的存在与发展做辩护。笔者通过对废除论进行一系列的剖析后明确自己的立场:即保留管制并进行完善。第三部分分析管制刑的诸多价值,首先从管制的一般价值(正义,功利、自由、秩序)进行论述,其次以其它刑种为参照物来阐述管制所具有的特殊价值。管制的特殊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另一方面有利于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第四部分在对现有的完善管制刑建议做出简要评述的基础上提出笔者自己的完善管制刑的建议。现有的完善建议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改变执行机关;第二,增加制裁性的后果——易科制度;第三,把强制性的公益劳动作为刑罚内容。在客观理性的评析之后,笔者从管制的制度构建、司法适用、执行完善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制度构建方面包括:1.把义务规定与刑罚内容分开,充实管制犯应遵守的纪律规定2.删除限制政治自由3.明确刑罚内容,增加可选择性的公益劳动,保证金制度,引入禁止性的消极义务规范以提高管制刑的惩罚力度;4.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5.完善刑期计算方法;在司法适用方面,引入审前调查制度和刑罚个别化,改变司法人员的重刑刑罚观念,强化管制适用标准;同时完善管制的执行制度。三个方面环环相扣,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促使管制应有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