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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经济上的繁荣,也逐渐培养起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从1986年"一五"普法开始至今,我国普法教育活动的效果让人喜忧参半。喜的是通过30年普法教育活动不少人们已经具有了法律意识;忧的是在我国普法教育过程中,国家主导和工具主义这两种特征仍然十分显著。笔者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在对我国30年普法历程进行观察与分析后认为:"一五"普法和"二五"普法的主要原因是出于我国治理模式的转型和市场法制道路的选择。"一五"普法和"二五"普法的普法范围较小,主要是国家干部。"三五"普法开始扩大对象范围,法律逐渐被人们所认知。"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期间,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普法教育活动的内容开始从基本法律常识扩展到国际法。同时全国人大颁布了多部法律,标志着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在"六五"普法和"七五"普法阶段,国家逐渐把普法对象扩展到青少年和广大农民,普法教育方式具有了针对性和多样性。笔者在肯定我国30年普法成效的同时,也从国家主导和工具主义两方面对我国的普法教育进行了反思。笔者认为在普法起步阶段,国家主导和工具主义发挥了重大作用,二者推动着我国普法教育活动持续不断地进行。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智的开启,普法教育活动则需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不能单靠政府的力量去推动普法教育,也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只有这样普法教育活动才能发挥最大的价值。由于普法具有教育的性质,因此在论文的反思之处加入了教育学一般原理——以布鲁纳为代表的认知主义理论和以皮亚杰为代表的建构主义理论。认知主义理论认为学习的实质是一个人把同类事物联系起来,并把它们组成具有一意义的结构。笔者认为在进行普法教育时,政府应当让接受者自觉建立起知识结构和体系以增强人们对知识的理解和认知。同时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是一种主客体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个体在与周围环境互动中生成对知识的感性认知和理性认知。政府应当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人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并利用多渠道的普法方式增强人们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