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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利用产权治理和关系治理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对不同类型的创新组织作了一个划分,目的在于解释什么样的经济组织适合于不同性质的技术创新。本文假设有两个参与者:研究者和开发者。前者拥有创新必须的专门知识,而后者拥有创新开发必须的专有资产。事后创新成果的产权有两种配置,研究者拥有产权以及开发者拥有产权。根据不同的产权配置,本文把前一种称为一体化,而后一种称为非一体化。对应的,研究者和开发者在合作时需要结合其各自拥有的专门知识和专有资产,而在结合的过程中根据事后合作的紧密程度分为高的关系水平和低的关系水平。因此,根据不同的产权配置和不同的关系水平本文把创新组织分成四种:集权组织、分权组织、战略联盟和初创组织。
合作双方在选择组织形式的时候,需要考虑各自的成本和收益。本文假设成本来自合同不完全性而导致的事后套牢。而收益来自双方合作而产生的创新收益。事后套牢成本与创新成果的收益与合作双方各自拥有的知识和资产的性质有关。研究者的知识如果容易被对方“窃取”,则对研究者而言事后套牢成本就高,但对开发者而言投资激励就高;同样的道理,如果开发者的专门资产专有性程度低,则对开发者而言事后套牢的成本就高,但是对研究者而言投资激励也高。如果投资激励越高则事后创新的收益越高的话,我们就可以给出一个类似于GHM的成本——收益模型。因此本文给出一个具体的结论:当物质资产专用性强而人力知识资本不容易保护时,把产权分配给研究者(非一体化)最优。相反,当物质资产专用性弱而人力知识资本容易保护时,则让开发者拥有产权(一体化)最优。类似的,当物质资产专有性强而人力知识资本容易保护时,双方应该保持高水平的关系,相反,当物质资产专有性弱而人力知识资本不容易保护时,双方应该降低关系水平。因此本文的逻辑是:双方各自拥有的资产性质决定双方的外部选择,从而决定套牢成本和创新收益,进一步决定产权配置和关系水平。从而决定了四种创新组织的具体形式。
本文的模型实际上是针对一个给定特征的创新组织的一个企业理论。这个企业理论中组织的边界由产权结构和关系水平同时给出。其中,在本文中产权对组织边界的影响不同于GHM,因为后者不存在外部选择,因此投资只针对于关系内,所以不存在投资过度。而本文模型中引入了外部选择,投资既可能不足,也可能过度。本文中的事后双方的关系水平对组织边界的影响也不同于Rajan and Zingales(1998)定义的的通路(access),因为后者是一个给定第三方产权的内部组织的任务分配问题,而本文是一个合作双方相互授权的关系合同。针对本文所定义的创新组织的三个特点:(1)合同的不完全性,(2)人力知识资本的非独占性,(3)人力资本的不可分性,本文给出的企业理论较好地解释了这种组织所呈现的各种形式。
本文第2章是合同方法对创新组织的一个研究综述。其中重点强调了两点:一是回顾了不完全合同框架下创新组织的基本研究;二是重点强调了不完全合同理论本身的发展,特别是关于产权理论和授权理论的区别和联系。
本文第3章讨论了GHM框架下产权对投资激励的影响。当引入外部选择后,产权激励投资的效应就会发生改变。GHM标准模型中关于一体化和非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就可能同时偏离最优。另外,产权在激励一方投资时减少了对另一方的投资激励,因此产权激励具有不对称性。结合这些问题,本章给出了一个创新组织产权治理的框架。
本文第4章讨论了事后关系对投资的激励作用。指出事后关系治理依赖的是事后双方的关系,所以这种治理的实质是一种授权。授权与产权相比,是事后不可缔约的权力,因此授权也是一种较“软”的权力,对投资的激励弱于产权,但却对合作双方的投资激励具有对称性。进一步,授权由于事后不可缔约,所以特别适合于人力资本密集组织的治理。人力资本具有不可分性,无法事前确定产权。因此对人力资本密集为特征的创新组织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第5章具体的描述了核心模型。根据双方各自资产性质的不同得到双方合作的最优组织形式。集权组织、分权组织、战略联盟和初创组织在实际中也分别对应着不同特点的行业。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钢铁、造船等企业往往采用一体化的组织形式,而计算机、软件业往往存在很多有竞争力的小企业,而在电子制造、生物、制药等高科技行业中混合组织(事业部、战略联盟)很流行的原因了。
最后一章总结全文,并指出理论的创新之处以及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