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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是一个近几年新出现的法律问题。那么这种共存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具有怎么样的法律效力?就是本文探讨的问题。本文第一章是绪论,宏观的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以及研究成果。第二章是商标共存协议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商标共存、商标共存协议这两个新兴法律事物作出了内涵的界定。笔者认为国际商标协会对于共存协议的定义较为准确,可用来做本文对于共存协议的定义“两个或更多的主体就相似但不会引起混淆的商标,达成能和平共存的协议”。另外,实用商标元素可选择的有限性,是共存协议产生的原因。减少诉讼争端,节约社会资源,促进社会竞争是共存协议带来的好处。第三章是对共存协议的案例研究,笔者在查阅中外大量案例后发现:国外对于共存协议效力认定总共有三种模式:依合同认定模式、依公共利益认定模式、依合同和公共利益综合认定模式。于是本章就在这三种模式中各选择了一个典型案例进行探讨,国内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对共存协议效力的认定多种多样,于是本章选取了第一个由最高院判决的案例“良子商标案”,和创作本文时最高院最新判决的案例“NEXUS商标案”进行探讨。比较分析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四章是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认定,笔者认为,既然共存协议是契约自由的体现,那么协议的内容就会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就有和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因此共存协议不是全部都有效,也不是全部都无效的。具体而言,符合合同法、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是有效的,其他是无效或者效力待定的。又由于商标研发运营的成本高,我们应该赋予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共存协议一定的补救机会,补救后符合法律要求的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第五章是共存协议的完善建议,建议立法明确共存协议的合法要件,同时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充分考虑共存协议的效力。并且对共存协议的违约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