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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在市场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物权变动的效果不仅影响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还会对物权变动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产生影响。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法律关系主体是明确的,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是不确定,对他们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保护,立法需要协调所有权人的权益和社会的交易安全、市场经济秩序之间的利益平衡。物权变动中对第三人的保护侧重于保障物权变动的动态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协调所有权人和第三人二者之间的关系。物权变动制度是物权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确保财产流转形成良性循环与合理利用的重要任务,我国物权法虽然通过确立区分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建立了第三人保护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在第三人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上仍有不足。例如在抵押物的转让和责任转质的制度设计上都以权利人为中心,侧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对第三人的保护,要想真正实现对第三人的保护,促进财产的安全的流转,不仅需要立法者改变这样思维观念还要吸收借鉴外国的成熟理念。我国物权法是在粗疏法治建设背景下出台的,虽有制度体系,但缺乏精细的内部协调配合,表现在制度细节上,公示公信原则并未得以贯彻。本文即是在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大框架下,梳理存在的制度疏漏,建立公示公信原则统领之下的完善体系。首先在明晰了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种类和概念后,通过对不同第三人的分类确定物权法保护的对象,再对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进行展开讨论。分别从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物权变动模式对第三人保护的影响入手,分析不同模式下第三人保护的区别和差异,发现在对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保护研究上,学者普遍侧重于关注物权取得时第三人和当事人的物权归属问题而忽视了在同一个物上存在多个负担行为时其中某一权利人物权的实现、抛弃、顺位变更等对第三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从物权效力的角度把影响物权变动第三人保护的一大因素进行分析整理,从根源上阐述了一物二卖的原理和解决方案。最后着重分析了物权变动中的具体的第三人保护制度即区分原则、公示公信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在对我国物权变动第三人保护制度的梳理中发现我国在物权变动的第三人保护制度构建中对第三人保护力度不足,范围过窄。因而对比国外立法提议借鉴吸收物权行为理论。我国立法者要转变以权利人为中心的思想观念,在吸收借鉴物权行为理论的过程中扩大第三人保护的范围,以动态的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为出发点,确保我国经济的稳速提升;扩大善意取得的理论成果,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盗赃上,确保商品的流转速度和交易安全;承认责任转质在我国的使用,充分利用质物的经济价值。只有真正做到观念上的转变,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保护,形成以第三人为中心的第三人保护机制,真正实现对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