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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torative Justice”(以下简称RJ)作为西方国家对现代刑事司法危机的反应和改革,日益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关注与推崇。而具有中国法文化特色的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基础,相比RJ的理念和做法毫不逊色。 文章对部分学者盲目引进RJ提出质疑,通过探讨为何“中国最为熟悉RJ”的问题,首先深入剖析RJ的理念内核及其兴起的动力,揭示RJ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司法理念的复归;再对应RJ梳理出中国调解传统中的RJ因素,展示出调解是在和谐理念下的几千年实践理性的成果,具有本土性和旺盛生命力。因此,RJ与中国调解在价值理念和制度原理上存在异曲同工之处,甚至可以说,中国的调解更技高一筹,可以作为东西方共同的智识资源,是我们自信之所在。 随着对外交流的加强,中国越发重视引进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此种眼界对突破传统法文化的封闭性裨益良多。然而西方法治并非完美,RJ运动就是对刑事司法弊端的反思。因此,中国法治所要努力的,并非在于对西方亦步亦趋地紧跟,而是保持高度的文化自觉,做出创造性推进。并不是所有的引进与移植都能为中国法治增加知识上的厚度,切实有所裨益。以调解传统与RJ的比较为例证,旨在说明在引进西法的做法中,有些是重复引进,没有价值增量和意义。剖析部分学者面对西方RJ以“小儿”姿态自居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缺乏对引进对象的透视和把握,另一方面则是缺乏对传统进行重新理解的精神,因而对“熟知的东西”缺乏真正的了解,而东西方语词的屏障更易加深这种误解。对“假知识”、“假经验”的引进,只会将中国法治建设引入误区。应当强调通过重新认识传统,获得创造中国法治的智慧、资源与自信,不卑不亢地对待西方文化。 本文分为五部分。引言部分通过将东西方学者讨论RJ问题的场景再现,借用西方学者“中国是最为熟悉RJ”的话语,提出问题:中国是否保有类似、甚至更优于RJ的理念和实践?中国调解追求和谐与教化,并有适用于除重罪外的刑事案件的绵长历史,可否与RJ直接对应?因此,有必要在下文中对RJ和调解作深入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