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torative Justice”与中国调解传统比较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phant8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Restorative Justice”(以下简称RJ)作为西方国家对现代刑事司法危机的反应和改革,日益受到我国刑法学界的关注与推崇。而具有中国法文化特色的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基础,相比RJ的理念和做法毫不逊色。 文章对部分学者盲目引进RJ提出质疑,通过探讨为何“中国最为熟悉RJ”的问题,首先深入剖析RJ的理念内核及其兴起的动力,揭示RJ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司法理念的复归;再对应RJ梳理出中国调解传统中的RJ因素,展示出调解是在和谐理念下的几千年实践理性的成果,具有本土性和旺盛生命力。因此,RJ与中国调解在价值理念和制度原理上存在异曲同工之处,甚至可以说,中国的调解更技高一筹,可以作为东西方共同的智识资源,是我们自信之所在。 随着对外交流的加强,中国越发重视引进西方法治的成功经验,此种眼界对突破传统法文化的封闭性裨益良多。然而西方法治并非完美,RJ运动就是对刑事司法弊端的反思。因此,中国法治所要努力的,并非在于对西方亦步亦趋地紧跟,而是保持高度的文化自觉,做出创造性推进。并不是所有的引进与移植都能为中国法治增加知识上的厚度,切实有所裨益。以调解传统与RJ的比较为例证,旨在说明在引进西法的做法中,有些是重复引进,没有价值增量和意义。剖析部分学者面对西方RJ以“小儿”姿态自居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缺乏对引进对象的透视和把握,另一方面则是缺乏对传统进行重新理解的精神,因而对“熟知的东西”缺乏真正的了解,而东西方语词的屏障更易加深这种误解。对“假知识”、“假经验”的引进,只会将中国法治建设引入误区。应当强调通过重新认识传统,获得创造中国法治的智慧、资源与自信,不卑不亢地对待西方文化。 本文分为五部分。引言部分通过将东西方学者讨论RJ问题的场景再现,借用西方学者“中国是最为熟悉RJ”的话语,提出问题:中国是否保有类似、甚至更优于RJ的理念和实践?中国调解追求和谐与教化,并有适用于除重罪外的刑事案件的绵长历史,可否与RJ直接对应?因此,有必要在下文中对RJ和调解作深入比较。
其他文献
本文以典型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为研究对象,集中地探讨了典型担保物权竞存的概念、构成要件、成因、处理原则等一般理论和典型担保物权竞存时的顺位这一核心问题。笔者以
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冲突已经成为实物界和理论界都深感头痛的痼疾,各种法规、解释的接踵出台,似乎也只是在做着修缺补漏的工作。标识功能的相似性、传统计划经济登记体制对市场经
公共投资的含义在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公共投资是指所有投向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行业,向社会提供基础性和公共性商品或服务的投资。狭义公共投资特指政府作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