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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盗窃罪的客体对象一般是动产,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不动产成为大多数民众最宝贵的财物,针对不动产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加,其中窃占不动产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单用民事法律调整已无法保护民众不动产财产的安全。在立法和法律解释相对滞后的前提下,把不动产作为盗窃罪的对象加以对窃占不动产的行为用刑事法律来调整是解决目前窃占不动产猖獗的有效方法,也满足了人民群众客观上加强对其不动产法律保护的客观诉求。本文以“龚某盗卖其父房产”一案,运用相关的法律理论基础和知识,从中提炼出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明确其中的争议焦点。笔者从本案争议的焦点出发,先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对本案的法律适用作出自己的见解,然后通过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盗窃罪的法律要素的构成以及民法中物的含义以及对表见代理、善意取得构成要素的辨析,来对本案进行剖析与研究,提出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客体对象这一观点,并对这一观点进行论证,继而否定本案判决,支持本案在刑事领域上应成立盗窃罪,民事领域合同成立,该不动产在本案中应适用善意取得。第一章,通过对“龚某倒卖其父房产”一案及法院对本案判决的简要介绍,来提炼出本案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并罗列出针对本案的各种争议。第二章,由于本案涉及民刑交叉,所以笔者先对在处理民刑交叉案件时的程序性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通过法理以及司法实践来验证“先刑后民”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还有弊端,但是无论从我国国情出发还是从现行司法制度来考量,都是现阶段最适合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第三章,运用刑法学中有关合同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有关理论以及民法中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的构成理论等,来对本案各种争议进行辨析,最后得出本案不适用合同诈骗罪的结论,提出本案可以成立盗窃罪的观点。第四章,结合本案,通过对民法和刑法中物的范畴和盗窃罪法律要素的分析来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对象”这一观点进行论证,并对阻碍不动产成为盗窃罪对象的各种理论进行反驳和法理评析,运用刑法理论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对不动产保护的迫切性来阐述“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对象”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