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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这是我国历史上人权第一次载入宪法。尊重人权表明政府对待人权的政治态度和基本立场,保障人权是政府的庄严承诺和政府职能观念的转变。就刑事诉讼理念而言,人权入宪进一步强化了我国刑事诉讼加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价值取向,使保障人权成为与惩罚犯罪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诉讼价值和目的。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的改革项目,以间接方式肯定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事实,消除了1996年以来一直存在的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已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疑义。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具有基础作用,被誉为是“人权保障的基石”。因此,可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明确确立,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和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为我国在国际人权问题赢得了一定的主动,有力回击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人权问题的攻击。 也应当看到,无论在法律意识层面、刑事诉讼法律规则体系层面还是刑事司法实践层面,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均与世界通例存在一定的差距,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心理,以及片面追求实体真实、强调惩罚犯罪的观念在执法者和普通民众中还占据着主导地位,立法中无罪推定原则要求的权利和规则体系上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取证等有罪推定的作法不断被披露,与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文明化、理性化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与宪法发展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相背离。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体系,带动法观念的转变和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切实贯彻,必须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研究。 考察国内外现有的关于无罪推定的研究成果,尚未发现从历史角度系统化研究无罪推定原则的学术成果,因此本文具有填补该领域学术空白的重要理论价值;同时,研究无罪推定原则在西方的萌芽、形成、发展、变革的主要过程,主要特征和历史作用,研究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历史与现状,从中探求规律性,更多的是希望能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促进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价值的发挥。本文的独特之处在于将无罪推定原则放在刑事诉讼模式演进的历史大背景下进行研究,对历史上四种典型的刑事诉讼模式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进行了阐释。同时本文在详细考证外文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无罪推定思想由13世纪末纠问式诉讼盛行时期一名法国教会法学者Johammes Monachus最早提出的观点,修正了学界关于该问题的通说——即认为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思想,并指出贝卡利亚的贡献不在于其最早提出无罪推定的思想,而在于他对无罪推定的思想进行了系统化论述,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对近代西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产生了巨大影响;论文还在研究无罪推定原则在两大法系的不同历史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当代西方所呈现的是一种在刑事诉讼多元价值之间寻求平衡的共同的发展趋势的观点。 本文共分为六章。首先,无罪推定原则的萌芽在西方,确立在西方,发展完善主要也在西方,因此厘清无罪推定原则在西方的历史脉络是本文的重点。本文在第一至四章主要阐述了无罪推定原则在西方从古到今的历史演进过程。因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来源于西方,其所蕴涵的更多得是西方的思想观念和价值体系,因此本文第五章对其理论基础和价值进行梳理。了解自身传统、立足现实国情是完善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本文最后一章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的考察,并借鉴西方法制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初步建议。各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探源。主要阐释了三个观点:第一,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最早萌芽是古罗马法上“一切主张在未证实前推定其不成立”和“有疑,为被告人利益”的证据规则;第二,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时期的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以及封建初期的一些国家如英国的弹劾式诉讼模式的程序性特征(法官处于中立、消极地位,原被告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审判公开且以言辞方式进行)中蕴含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因,是无罪推定原则产生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第三,无罪推定思想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纠问式诉讼盛行的13世纪末14世纪初的法国,一名教会法学者Johammes Monachus基于永恒的自然法赋予被告享有的要求审判和要求正当程序的权利,提出了任何人“在证实有罪之前应当假定无罪”的无罪推定的思想。 第二章是无罪推定原则在近代西方的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在近代西方的确立与近代西方法制的形成同步而行。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最早形成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家,其资产阶级革命的保守与妥协性使其能够保持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连贯性,王权有限和程序中心主义的传统因素有效抑制了纠问因素在诉讼中的扩展;同时适应资产阶级利益的需要,通过继承并改良弹劾式诉讼模式逐步发展了对抗制诉讼模式,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对抗式诉讼的根本要求与之同步形成。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最早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国家。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国的确立过程的最大特点就是将资产阶级启蒙家贝卡利亚关于无罪推定思想明确转化为立法——在世界范围内第一次以成文法及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成为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学习的典范。但法国大革命后时局的混乱和犯罪的盛行,使得法国最终选择了一种审前程序具纠问式倾向和审判程序具对抗式特点的混合式诉讼模式——职权式诉讼模式,犯罪嫌疑人在审前程序中享有很少的诉讼权利,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地贯彻很不充分。这种状况在19世纪下半叶,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得到了改变。 第三章无罪推定原则的传播与发展。美国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上不证自明的无罪推定原则并对无罪推定原则作出了巨大贡献。以正当法律程序的扩展适用为依托,美国把无罪推定原则发展到了极至,使其具备了现代刑事司法所要求的具体而丰富的内涵,细化为一整套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为核心的极具操作性的精致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欧洲大陆国家大多(士一一)级革命后通过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建立了职权式诉讼模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但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以立法形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潮流还是在二战以后。同时,二战以后,在刑事司法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下,通过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一项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的刑事司法准则和人权法准则。 第四章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当代的发展趋势。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影响和渗透,英美国家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适应各自国内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以刑事诉讼多元价值之间的平衡为关注点,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采取了或收缩或扩张的政策,使两大法系在对待无罪推定原则上的差别日渐缩小,无罪推定原则在当代的发展更加趋于理性和合理。 第五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自然权利学说和社会契约论,人的主体性学说,人性恶的理论假设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洛克和卢梭基于自然权利学说分别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契约理论,成为无罪推定原则在两大法系不同表现的理论根源。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康德提出了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的光辉思想,反映在刑事司法领域,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求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对其实行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是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而建立的一种在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实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平衡的机制。无罪推定原则之所以能够受到现代法治国家如此的尊崇,是基于它在人权保障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价值,而对个人自由及其存在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是现代法治的最高价值追求。无罪推定原则还具有促进司法民主乃至政治民主的价值,其贯彻落实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章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历史与现状。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历史曲折而坎坷。有罪推定是中国古代刑事司法的重要特点和中国传统法心理的一个方面,这是由中国古代集权专制的政治体制、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侦控审合一的诉讼模式以及以和为贵、国家本位、义务本位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决定的。清末法制改革揭开了中国刑事诉讼近代化的历程,西方法制的引入从理论、立法和司法三个层面均发展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封建传统的巨大影响、军阀或党派的专制独裁统治、频繁的战乱导致立法和司法严重脱节,甚至出现了兼理司法法院和党政军警参与司法等历史的倒退,有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大行其道。新中国成立后,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过程也经历了曲折。50年代和80年代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讨论中,无罪推定原则均因与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问题挂钩而横遭批判和否定,直到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方才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掀开了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新篇章。但直到今天,立法与世界通例还有一定距离,需要结合传统和国情,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