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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确权登记制度是水权交易的关键一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研究价值。在探索水权理论有所收获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不少难题。“水权”,“水权确权”,“水权确权登记”的三大概念作为研究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落脚点,对其进行深化分析是理论研究的必然要求。同时从理论构建和案例研究重点突出如何通过法律、组织和技术手段解决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建设问题,达到理想的水权改革状态,为中国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建设研究提供崭新的思路。水权物权化的理论基础之下,将水权的客体与物之定义相联系并予以深化,赋予物以新内涵。同时借助不动产与动产制度的研究,将水权确权登记的水权定义为不动产水权。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收益权以及水资源处分权作为水权的权系结构,将水权内化细分,最终以水资源使用权为出发点,落实水权确权登记中水权的真正内涵。对水权进行确权作为水权交易的前提要件,具有保障权利人权益的作用。秉持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确权登记形式多样化以及尊重现状和现有用水习惯原则对水权进行确权规划,最后对水权的确权进行归纳分析形成四大类别。同时研究水权确权登记,强调其重要性的同时,结合各不同学说确定水权确权登记的私法性质的行为。而作为水权确权登记的理论基础,物权变动理论更是贯穿整个环节,其原则、模式的探讨深化了水权确权登记的研究,借以公示力与公信力原则深刻理解其内在要领。水权确权登记制度仍然处于不断探索之中,2014年水利部对七个省市进行试点工作。其中宁夏、江西、湖北宜都市主要为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试点地区,在扬弃的过程中予以归纳分析。从制度的体系、立法模式以及内容三部分提出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构建。